市政府发布《常熟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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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4日09:24:38 评论 902

本台记者潘琪报道: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保护是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近日,市政府发布《常熟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暂行)》,为加快推进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能够反映常熟不同时期历史风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但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办法》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历史建筑的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镇)总体规划。
《办法》还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主体和历史建筑确定的具体条件、程序、环节等。凡是建成四十年以上,建筑形式、工艺技术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具有明显时代特征或标志性意义的建(构)筑物,或者名人故居、旧居等都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目前,我市已公布历史建筑94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名城办提出保护建议。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同时强调,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遵循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结合历史建筑的特点进行合理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19-2-20《常广新闻●晚高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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