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出险后未获理赔,说保险公司是骗子;保险公司指责保户当初是带病参保,是骗保。双方呶呶不休、互不相让,最终还是退保了事。辛庄某农民来《午间风》投诉的这段经历,值得一说。
那位辛庄的保户六年前在朋友的游说下替自己的家属买了人身意外险,当时参保者也很有循规蹈矩的意识,说是家属有先天性心脏病,不能参保啊。孰料那游说的保险业务员胸脯一拍,说没问题,我不说谁会知道!到时出了险你就可捞回一大笔钱,于是买卖成交。六年后家属真的因病去世,投保者却不能如愿理赔,原因非常简单:先天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
当然,那位辛庄的投保者的确无法得到理赔,因为事实上是先天性疾病,但我们感到奇怪的是,这一类不能理赔的所谓先天性疾病为什么总是在出险后才会被发现?难道真的是保户瞒天过海地造假才签下了保险合约吗?保险公司真的就那么好骗?退一步说,纵然是骗保,保险公司难道就没有失察之过吗?如有,又该如何体现责任?
中国的保险事业在沉寂了将近半个世纪后重又粉墨登场已有二十年时间。如同中国其他种种社会事业,保险事业这二十年的展业过程也同样是伴随着浓郁的中国特色。且不说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光是保险条款的双方认同就因中国特色的存在而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在中国广大农村,能流畅地读下保险合约的全部条款者恐怕只是那些正在读书的孩子,而保险业务员的推销对象却是识字无几的成年人。读通尚且有问题,又如何能体会出那些经过精算师反复推敲过的条文字里行间的深意呢?看似一切正常,遇到出险时才会发现,在合约条文的某处,早就安排好某个说法在准备对付你。至于业务员的承诺,当时怎么说是另一码事,能不能兑现还得以后看情况再说。
真正成熟规范的保险业务应该是对大众有益的一种社会力量的积聚,保户的某种付出获得相应风险的规避,权利、义务是一种公平的对等。带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务则有着明显的单方获利倾向,保险业务成交、收进保险费,那是大门敞开、来者不拒,等到出险理赔时,却又想方设法合理规避,这样的保险公司又如何能长久地取信于民呢?
(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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