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很少会有人认同大洋彼岸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硝烟散去后出现的社会舆论:认为有心理问题的凶手也值得同情,要宽恕凶手。
要是在中国谁有这样的想法出现,那他一定会淹死在社会的唾沫中。当初的马加爵、邱兴华之类,自然是罪不容恕,即使是从心理偏差角度来分析作案动机的专业人士也只是含含糊糊地说着一些缺乏自信的判断,和“宽恕、同情”还离着十万八千里。
要是只从表象来看所谓的“宽恕和同情”,也许永远无法接近西方社会人文观的内核。仅仅为宽恕而宽恕、为同情而同情,那走得再远也只是在基督教的恕道之教里打转,很难真正进入人的内心,成为能使人心悦诚服的精神力量。在成熟定型的西方社会中,之所以在骇人听闻的惨祸之后依然会出现饱含悲悯的博大情怀,那是因为“对人的尊重”这个至高无上的观点已深入人心,在所有的行为背后,都能看到社会“对人的尊重”的思维立点。
人人生而平等,这决不应只是停留在口头的空洞语言表达,也不应是任由当权者信口雌黄、随意涂抹的调色板,更不应是合则用、不合则弃的装饰品。
对人的尊重,是和谐社会真正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所谓对枪击案凶手的宽恕和同情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我们由此而进行的思考也并非意在为杀人者减轻罪责,我们只是希望人们在评论“宽恕、同情”是否应该时再往前走一步,进入之所以能这样的精神支撑点。
中国社会要达成这样的共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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