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政务制度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虽说距正式实施还有一年,但甫一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毕竟这个从1999年就开始着手蕴酿、难产八年,终于没有胎死腹中的法案承载着民众对政务改革的极具象征性的期待。
中国社会的公开场合是个习惯于打哈哈、说场面话的语言环境,能真实反映客观本来面目的思维和语言都会被经过一番扭曲的洗礼才能面世。从幽远的道德构建的深处或明或暗传出的跫然足音在时时提醒人们:中国社会至今依然没有摆脱君君、臣臣的封建礼教思维。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自然便有着不容忽略的重要象征意义。至少,它是政府的一个姿态或是一种努力,尽管可能是在某种情势下迫不得已的一种让步,但也不能排除政府对政务开明持有积极的意向。
民众也许会对条例能否真正实施抱有怀疑:平时常常被呼来喝去地使惯了,忽然说可以去查查管理者的帐,真的可以吗?
但我们想,最好还是对此持良好的期待为好。虽说我们常常习惯于打着折扣去听当政者的允诺,但一旦以立法的方式公诸于众,相对而言民众对此的话语权会稍稍可靠几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落实、经费收支情况都得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民众有对此的知情权,而且有可操作性,可对未予公开的部门提起诉讼。有这样的固定条文,相对而言实行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从“和谐社会”的主题提倡到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政府在最大努力地减少社会矛盾冲突,力图营造齐心协力的社会氛围。如果能忽略一个政体中腐败、官僚等足以致命的因素,那么,“和谐”的提倡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的确能有效地融洽社会空气;反之则远远不够。
政府在努力做到政务公开、透明化,我们也对此充满期待,但我们还是有着一个始终无法释怀的问题:当政府向政务公开、透明的努力开始涉及利益既得者阵营的原有地盘时,原先向社会承诺的规定动作还能继续完成吗?是否会渐渐都变成自选动作呢?
对没有广泛社会民主基础的决策,恐怕最终还是会行之不远的。
(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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