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祥该不该“卖鞋”?倪萍能不能给“不三不四”的广告代言?刚才那位朋友在《午间风》网页上的留言饶有深意。
爱之深而责之切。记者、主持人在新闻媒体上的形象其实就是党和政府政策传递方面的代表符号,社会民众对其随意地作广告代言并不认同,这实则上体现了对政府权威的遵从,体现了对记者、主持人的爱护,拳拳之心,难能可贵。
但请容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试作分析。如果“赵忠祥、倪萍”们的广告代言是通过了合法程序,那是否还有指责他们的权利呢?如果“三婶娘”、“根根”、“老陆”做广告赚钱并未违法,那是否还应指责他们“损害了新闻媒体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呢?
我们早已习惯了从政治的角度来给事物定性,但政治随意滥用的恶果就是简单化,那其实不是真正的政治,只是把政治概念庸俗化了而已。广告代言的是是非非应从是否符合法规、有无不良影响的角度去衡定,从市场化运作的各种程序方面去评说。
再进一步看,赵忠祥的“签书售鞋”和倪萍的“不三不四”只是一种个人行为在不同角度分析下呈现的不同结果而已,不必由此及彼地简单类比,从局部推导出整体结论。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那位刚才留言的朋友所诚意指出的有关新闻工作者不随意作广告代言、注意在百姓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这一问题,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诤言。事实上如果已作为一种固定形象在百姓心目中成为某个表征的节目主持人,的确是非常不适宜作广告代言人的。我们在今天的文章中所提的观点只是想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更宽容地看待也许以前并不习惯的做法,对以不同方式呈现的社会行为持理性推敲的态度。
社会的进步永远是以否定之否定的方式在书写着它的前路,而这否定也包含着自我否定。就象我们曾说过的那样:真正自信的人才能从否定中嬗越出新的自我。理性社会的表现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相容模式。(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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